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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基金会能成为保险公司股东吗

更新时间2019-11-19 23:51:59

股东法律类型的扩展

 

原《办法》下允许投资保险公司的股东类型包括境内企业法人、有限合伙式股权投资企业及境外金融机构;新《办法》将原“有限合伙式股权投资企业”的说法规范为“境内有限合伙企业”,同时增加了境内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这其中最受关注的当属有限合伙企业。

 

实际上,关于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保险公司的规定,新《办法》基本沿革了原《办法》下《关于规范有限合伙式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如单一境内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一家保险公司不得吸纳多家有限合伙企业持股超过15%;应当在合伙企业存续期内(若有)转让所持保险公司股权等。同时,新《办法》增加了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参与新设保险公司,以及其应满足层级简单、结构清晰、普通合伙人应当诚信记录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条件。应该说,对于欲投资保险公司的各类有限合伙企业而言,原《办法》下面临的问题在新《办法》中有增无减,在此我们不做过多论述。

 

此外还可能受到关注的是社会团体。新《办法》允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事务与保险业相关、不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境内社会团体在符合资质的况下成为保险公司财务I类股东。我们了解社会上很多公益基金会也有资金配置的投资需求,那么对社会团体投资的放开是否意味着相关公益基金可以入股保险公司了呢?我们认为,社会团体不是社会组织的泛称。基金会是一种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成立的社会组织,而社会团体是另一种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社会组织。诚然,有些公益基金会可能是以社会团体形式登记的,但据我们了解,绝大多数2基金会在法律类型上,均不能被视为社会团体,而很难说因此获得投资保险公司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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