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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时发起诉讼,你认为判决结果将会是怎样的?判决依据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9-11-13 23:02:38

2013年3月22日12时40分许,唐某驾驶粤BXXXXX小型普通客车沿深圳市龙翔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黄阁路口处,其车身右侧部与沿黄阁路由北向南行驶的由罗某驾驶的载有浦某、罗某、罗某某的粤SXXXXX小型轿车车头前部发生碰撞,造成唐某、罗某、浦某、罗某、罗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浦某、罗某、罗某某均不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浦某于2013年3月22日至4月8日在深圳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2953.34元、在深圳市中医医院产生门诊医疗费1019.15元。浦某的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浦某与妻罗某某生育一女浦某,于2013年6 月29日生。


判决结果有两种可能:一是法院采纳交警关于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外围调查和责任认定,判决主责一方承担双方总损失的70%;次责一方承担30% 。二是法院发现交警认定责任不当,依法重新认定,并依据事故责任大小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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