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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今年10月10-14号休年假5天,其它休息日都未休息,请问加班费应该计算几天

更新时间2019-11-07 13:43:12

十月,不考虑九月底周末调休到十一的况,共8个周末。其中,您休年假并未占用周末,实际上休年假为3天。12和13日为正常休息。

十月,十一期间未休息,十一是法定假日,共3天。那么:

1/2/3日这三天加班,每天应计算300%的加班工资;

5/6/19/2026/27这六天应当计算200%的加班工资,亦可安排调休;

怎样确定加班工资基数

第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第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第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按照除工作日之外的时间全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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