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11-06 16:12:31
1、我和前妻2015年离婚,离婚协议书上其在夫妻二人名下的一幢房子给了妻子,房产证上为夫妻二人共同所有,该房按揭款,后不久又复婚。
2、2018年6月我们又协议离婚。
3、2018年妻子将离婚协议上的房子的产权和所有权放弃,由我和儿子各人50%的产权和所有权,经公证处公证。
4、该房在我们离婚后的按揭款一直由我负责,由于是按揭房子,房产证在银行抵押,一未为进行房产权变更。
现在妻子反悔,现在提出收回房子,请问能收回吗?
除非重新签订协议,重新公证。否则无法收回房产。
离婚协议书一旦经过公证,那么它的真实合法性就得到了法律的认可。离婚协议书公证后,如果一方反悔,要对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更改,如果另一方同意更改的,双方应当将重新签署好的离婚协议书到公证处按第一次进行公证的程序再次进行公证,才能生效。
从法律角度上来判断,应该以经公证之后的协议为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