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10-27 13:08:10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前(五)项 明确了在特定的时间和场所受到伤害就应当认定为工伤,我纳闷的是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请问: 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需要同时满足条件吗?“步行”能不能算一种交通方式?“步行摔伤“需要请谁来认定事故责任?说到底究竟“在上下班途中步行摔伤”算不算工伤啊?
不算。
您纳闷的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中的交通事故主要是指与机动车发生的事故,不包括自己摔伤,掉沟里井里,崴脚,因病昏厥等等情形。步行是一种交通方式,但不属于双方或多方事故,是单方事故。
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需要同时满足条件。非上下班必经途中,比如绕行不合理路线,去其他地区,虽然在上下班时间,但不属于上下班途中。时间问题的界定亦是如此。非本人主要原因也是必需满足的条件,如果是你本人原因,是没有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怎么可能算工伤。请再看看工伤的定义或视同工伤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