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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急急急,在线等回复,交易房产税公式中扣除项目金额有一个每年加计5%这个怎么计算

更新时间2019-10-16 04:07:34

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计算计算公式为: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扩展资料:

土地增值税:

A、可提供上手购房发票的,土地增值税=[转让收入-上手发票价(每年加计5%)-有关税金]×适用税率。

B、不能提供上手购房发票的,土地增值税=(转让收入-转让收入×90%)×30%。

征收方式:


第一步:

核定征收,按照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的1%征收率征收,这种模式类似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如成交价为50万元,土地增值税应为500000×1%=5000元。


第二步:

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其中又分两种况,一是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二是不能够提供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1、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可减除以下项目金额:

(1)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所载的金额。

(2)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

(3)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

(4)取得房地产时所缴纳的契税。

2、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

(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证明。

(2)中介机构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不包括土地评估价值),需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进行确认。

(3)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价格评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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