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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的什么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更新时间2019-09-27 00:39:55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发布水土流失调查结果、水土保持监测公告的;

  (二)未按照规定划定、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

  (三)未依法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四)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应该没什么行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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