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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个公司赔偿定金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9-09-25 00:30:31

甲和乙先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公司供给甲公司100台计算机,甲公司应交付定金30万元,如果一方违约则应支付总价款的百分之2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公司立即将定金交付于乙公司并很快又与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后来乙公司没有按期履行合同导致甲公司无法履行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向丙公司支付了违约金20万元,现在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用于赔偿甲公司的损失,乙公司则以定金条款无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请问:1.定金条款是否无效? 2.如果无效那么是否会导致合同全部无效,为什么?  3.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既承担违约金责任又承担定金责任?为什么?  4.丙公司能否直接要求乙公司对自己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对于甲乙双方: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若选用定金条款,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依照我国《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定金具有解约功能,即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支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必须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支付,一方面意味着主合同的解除,违约一方不再承担对主债的继续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它可以作为预定赔偿额,受害人对于超出定金数额的损失,不得另外提出赔偿。而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导致合同的解除。《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若选用定金条款,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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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有效,要承担责任的

定金条款有效!既然买卖合同是双方意愿的表达,乙方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不能直接要求乙公司对自己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他们双方没有合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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