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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诉讼对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认可的事实,能否成立?

更新时间2019-09-22 14:01:06

对方当事人亲生父母认可的事实,能否作为认定依据?这个问题我咨询过一些律师,得到的结论是全在法官判定,没有绝对依据!


印象中我在法律讲堂或者其他地方看到的一个案例:

好像是车祸还是什么其他,现在记不清了,假设是车祸吧,由于某些原因,应当由公司赔偿,但是公司给员工(司机)点钱,让他承认已经不是该公司员工,然后跑路。

原告方取得了与该员工录音,该员工承认一切都是公司指使的,目的就为了逃避法律赔偿。

后来开庭,被告公司以找不到该员工为借口并且说该员工不是该公司,拒绝赔偿。


但是由于该员工是被告利害关系人,被告公司不能找到他出庭,所以判定原告胜诉,被告公司赔偿。


这种况是否能得到法院认可,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肯定是有法律依据的,你咨询的律师说法不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简单来说,就是对一项事实的成立举证在于主张方,而反驳一项事实的成立在于反驳方。

  于是在你举例的车祸案中,原告需对当事人与所谓的“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这一事实负基本的举证责任,这里的举证非完全举证,只要能初步证明两者之间存在的表面利害关系即可。而此时公司如果反驳,则需完全举证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至于你题目中所说,对方当事人父母认可的事实,这肯定是可以做为证据向法庭举证的,而且该证据证明效力也较大。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方父母做为证人出庭做证,如对方父母拒绝出庭做证,可视为一方持有对另一方有利的证据而不提供,根据上述举证规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对方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法律上,不管什么人(正常人),包括原、被告自己的陈述,均可作为证据,关键还是看其证据的证明效力以及出证的形式。

您好:

任何证据,皆要经过质证。能否作为裁判的依据,需要看质证后的结论。

      这种况只能说明:利害关系人作出的证明,比其他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要强!举例说明的情况,属于“顶包”做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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