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9-21 01:29:14
2018年1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产地交货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新鲜荔枝2吨,价值25万元。合同规定B公司必须在同年5月25日至31日之间派冷藏集装箱车到产地接运货物,并于验货后7日内向A公司付款。假设在合同签订后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假设提货期到后,A公司虽多次去函催促对方派车接货,但直至6月7日仍未见对方派车接货,于是A公司在6月8日向买方通知解除合同,并将这批鲜荔枝给另一买主,销售货款只有20万元。于是A公司向B公司提出索赔。B公司答复:A公司已解除合同,无权再依据该合同要求索赔。
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有权向B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四十三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是新鲜荔枝,约定由B公司在5月25日至5月31日之间派冷藏集装箱车到产地接运货物,但是B公司在5月31日没有派车接运货物,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应该从6月1日开始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对A公司造成的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B公司到6月7日还没有派车接运货物,鲜货物资是很容易变质的,变质后将要全部受到损失,A公司是在无奈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将这批鲜荔枝给另一买主的,所以B公司应该承担A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
您好:
可以的。也可以索赔。
过错在b公司。
建议先和他们协商看看行不行,再说,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