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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女方同意,男方私自办理结婚证,现在想追究责任,民政局是否有责任

更新时间2019-09-18 06:06:41

离婚需要夫妻双方到场,民政局的做法明显错误,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不可能不懂,这是知法犯法;违法行为必须受到法律追究,被追究的人员包括民政局的工作人员、男方或者还有掮客。

一种是未亲自到场及被假冒结婚登记方与结婚登记另一方未同居,双方又无真实结婚意愿的,可诉请法院请求确认婚姻关系尚未成立。所谓婚姻不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结婚行为因欠缺婚姻成立的必在形式要件存在严重瑕疵而致使婚姻没有成就,婚姻不存在。

第二种是未亲自到场及被假冒办理结婚登记方与结婚登记另一方已实际同居,但无结婚意愿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诉请法院撤销该婚姻效力。可撤销的理由是未亲自到场、被假冒方对结婚登记不知,其与婚姻法规定胁迫办理结婚登记真实意思一样,结婚登记均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考虑结婚效力对内、对外将会产生一定法律后果,内心真实意思难以判断等问题,应参照受胁迫办理结婚登记的时限设立撤销时限。

第三种有结婚合意的当事人同居,只是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或到场却以别人名义办理结婚登记的,该婚姻有效,应当通过离婚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因为该结婚登记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且已完成了婚姻登记这个形式要件,只不过结婚登记程序存在轻微瑕疵,而该瑕疵又被当事人后来的事实行为加以追认,故程序存在轻微瑕疵并不能阻却婚姻的成立及效力。犹如使用他人身份签订劳动合同一样,实际劳动者才为当事人。合同一样,实际劳动者才为当事人。

男方如何去民政局办理的,民政局只是形式审查,女方可以报警备案,向民政局申请或法院起诉撤销结婚登记。

民政局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可以依法追究。

当然有,那我就不知道双方不在场的况下怎么办出来的,不会是打假证那办的吧。

民政局的做法明显错误。。

民政局肯定有责任,可以认定结婚证无效

结婚证必须双方到场,若是真如你所说,民政局是有责任

可以追究,必须双方到场同意。


所以现在都要都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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