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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让员工自动离职,员工来一句“给赔偿就走”,应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9-09-17 06:41:58

想让员工自动离职,员工来一句“给赔偿就走”,应该怎么办?

说白了我们就是个小个体户运作方式,利润本来就不高,平时也不给员工买社保,平时辞退人也不给赔偿。

但现在人人都在网上看文章,法律意识变强,不给赔偿真要闹追究不交社保的事就麻烦了。应该怎么办好?


劳动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不满足以上条件的话,老老实实赔偿1-12个月工资吧.....

明显就是你用人单位有过错了,未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补偿劳动者 。

不能违背职工意愿被离职。

找人把他打成残废就行。

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办理。

协商解决吧——事情闹大了,你的损失会更大,只要不是狮子大开口,大家各自退让一步!

这就是你不对了,又想让人走,又想不花钱,这有点过分

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应该按照合同的规定来履行的。如果是因经营的原因而需要辞退员工,也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去实施。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员工购买社保等劳动法规定的内容,辞退工作是随时都可以的,但应当给予员工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算是工资)。或给予一定量的资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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