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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掌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必然性

更新时间2019-09-14 04:47:39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究竟是针对当下社会矛盾的即时策略,还是社会发展规律的必然表现?目前一些研究者满足于用“实例总和”式的研究方法来说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必要性,而缺乏历史发展的规律性、必然性角度的深度阐释,从而在实质上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解为一时偶然的存在物。在唯物史观视阈中,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出现与建设具有历史必然性。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历史定位的方法论问题  在相关理论研究中,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定位是一个具有前提性、总括性的基本理论问题,它关系到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理解。对此,学界有一个基本的共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是基于当前我国社会存在诸多矛盾冲突,处于一个战略机遇与矛盾凸显并存的时期这样一种时代背景,和谐社会构建的核心是研究并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据此,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历史定位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解决国内诸多矛盾的必然选择”。简言之,就是当前我国社会存在很多矛盾冲突、不够和谐,所以要构建和谐社会。这是学界关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存在的必要性或者出场路径问题所持的普遍观点,诸如“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消除不和谐因素,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社会各个阶层的共同愿望和当务之急”。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运用正确的方法不断地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②“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只能靠走科学发展的道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③此类观点较为多见。  这实际上是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定位于解决我国社会诸多矛盾所选择的一种即时策略或对策。  这种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要性的理解,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一定意义上,“和谐”正是与“矛盾”相对而言的概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确实可以看做是针对当前我国社会诸多矛盾冲突的一种对策。我国当前确实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就是一个不断解决矛盾冲突,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这一点正是党中央做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决策的初衷。《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我们要……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④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⑤  但是,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探索却不能止步于此。也就是说,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定位于解决我国社会诸多矛盾和问题所选择的一种即时策略或对策,是正确的。但是仅仅止于此,则容易陷入就事论事的狭隘思维,缺乏足够的历史感和理论深度,容易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当做一时偶然的存在物。实际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但是针对当下社会矛盾的对策,更是社会发展规律的必然表现,是人类社会形态演进的必然结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与构建具有历史必然性,这是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为完整、深刻的历史定位。这需要我们以唯物辩证法为理论基础,考察“和谐社会”的哲学内涵,在此基础上,以唯物史观为视阈,在与诸种社会形态中所可能出现的社会和谐状态之间的对比中,探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历史必然性的根源。  二、唯物辩证法视阈中的“和谐社会”内涵辨析  按照矛盾论来理解“和谐”,这是人们思考和谐概念、探究其内涵的一个惯常思路。人们一般意识中,在谈到“和谐”时,总会自然联系到“矛盾”,进而把两者作为对立的概念,以此为基础来表达对于和谐社会的一些看法,比如认为和谐社会的建构就是消解矛盾的过程。实际上矛盾概念可以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个是哲学意义上的矛盾,亦即唯物辩证法中的辩证矛盾,再一个就是日常生活语言中的矛盾概念。这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按照唯物辩证法,矛盾是指辩证矛盾,是反映事物内部相互对立的方面之间又斗争又同一关系的哲学范畴,斗争性和同一性是事物辩证矛盾中既相对立又相互联系、不可分离的两种基本属性。同一性是矛盾双方的内在的、互为前提而存在的一种联系,体现着对立面之间相互吸引、相互结合和互相转化的趋势。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排斥、否定的性质,体现着矛盾双方相互分离的趋势,如包含了阶级敌对势力之间在各方面的对抗冲突。两种属性的相互结合、相互作用便构成了辩证矛盾的运动过程。  而日常意义上的矛盾实际上是属于哲学辩证矛盾的一个具体类别,它可以看做是仅仅指涉对抗状态下的辩证矛盾。而人们在以矛盾论来思考和谐社会时,很多时候并没有真正区分两种意义上的矛盾,于是对于和谐社会的理解就会出现一些模糊不清的言论。比如,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关于和谐社会的这种观点:“有一种观点认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的是为了消灭矛盾,是为了使我们的社会成为无矛盾的和谐社会。这个意见是天真的,是错误的。矛盾是消灭不了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种有矛盾但不激化、不尖锐的社会状况。”⑥根据唯物辩证法,和谐社会当然不会是无矛盾的社会,实际上任何事物都不会是无矛盾的存在,这种理解是对的,但当说到“矛盾是消灭不了的,原有的矛盾解决了,还会出现新的矛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种有矛盾但不激化、不尖锐的社会状况”时,就是值得商榷的了。既然旧的矛盾被解决了,新的又出来了,那么我们到底什么时候才算是达到一个和谐社会?说和谐社会是一种有矛盾但不激化,不尖锐的社会状态,那么如果当公共权力出现一定程度的腐败,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社会影响并不大,没有激化干群关系,这种况是否属于和谐社会的应有现象?上述所引说法其实并不为错,只不过很容易引起一些似是而非、模糊不清的理解,这就源于对“究竟该从何种意义上的矛盾概念来言说和谐社会”这一问题的理解是不清晰的。  只有当能够明确矛盾概念的使用意义时,才能真正理解到底什么叫做以矛盾论为基础来看待和谐社会,才能够准确表述和谐以及和谐社会的内涵,而不会纠结于“和谐社会究竟是无矛盾的社会,还是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这类模糊不清的语句争论。  和谐,按照矛盾论,并不是矛盾的消解、消除。矛盾是客观世界存在的一种方式,是不可能消解的。和谐所要追求的是矛盾(辩证矛盾)的一定状态,即差异性前提下同一性主导的对立统一关系。比如思维与存在的关系是一对基本矛盾,当我们说解决思维与存在的矛盾的时候,绝不可能是消除其中的一方,而只是说要解决两者的一种不合理关系。  据此可以准确理解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当说“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时,主要是指消除对抗性的矛盾状态,在此基础上追求和谐状态即同一性主导的对立统一关系。所以当马克思对于未来理想社会进行设想时所说的:“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⑦,并非意指人与自然的相互消解,而是追求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同一性主导的对立统一关系。它所说的矛盾解决是指对抗性矛盾或者矛盾对抗性状态的解决。另一方面,人类社会是一个诸多要素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它“不是坚实的结晶体,而是一个能够变化并且经常处于变化过程中的有机体”。⑧在物质生产实践基础上产生了日益多样化的社会实践形式,并由此而形成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如经济,政治,文化,它们各有特殊性和独立性,但是又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在物质生产实践基础上构成了人类社会生活的统一整体。  由此,可以把矛盾论视阈中的和谐社会概念与社会有机体理论结合起来,表述和谐社会的抽象内涵:社会有机体的各个构成要素,如经济、政治、精神文化,社会生活,自然环境等等,相互关联相互作用而使得社会有机体包含的各种辩证矛盾呈现同一性主导的对立统一关系状态。和谐社会就是一种相对美好的、相对理想的社会状态,具体表现为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这几方面的内容。  以上就是唯物辩证法视阈中对和谐社会内涵的一种理解,这种理解是一种纯粹概念分析、逻辑推演的结论,它还只是指涉一种一般性的社会状态。这种相对美好、相对理想的社会状态是人类有史以来所向往、追求的,“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⑨。所以,至少在哲学抽象的意义上,对和谐社会的追求是具有一定历史性的。另一方面,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类历史的进程是由几种社会形态的演进所构成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某种社会状态并不是独立存在的(人类历史上从来就没有存在过一种社会叫做和谐社会),它是从属于一定社会形态的。于是就可能出现所谓“封建主义社会所追求的社会和谐”、“资本主义时代所追求的社会和谐”、“社会主义社会所追求的和谐社会”⑩。毫无疑问,我们现在所追求的必定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和谐社会。关于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特征的理解,主要有两点:其一,社会主义制度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属性。胡锦涛同志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11)其二,“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12)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  至此,在矛盾论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理解,这是对其进行历史定位的逻辑前提。  三、唯物史观视阈中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必然性  按照唯物史观,人类历史的发展是以社会形态从低级向高级演进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在唯物史观视阈中,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定位,一个首要的问题在于:社会和谐与社会形态之间是一种怎样的关系?社会和谐的状态是否能够存在于各个社会形态?或者说,人类历史上社会主义社会之前的诸种社会形态是否能够实现社会和谐状态?若是存在,它们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关于此问题的认识是存在分歧的。  黄枬森教授认为:“社会和谐是否只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中,不可能存在于非社会主义社会中呢?这个问题应进行深入的研究。”并认为“和谐与否,能否形成和谐关系,与社会经济制度之间并无固定的关系,尽管不同社会经济制度能够提供不同的构建和谐关系的前提,这些前提会对和谐的程度产生不同的影响”。(13)而陈先达教授则认为:“一个是真正和谐的社会在哪种社会形态下才可能建立,这是属于社会形态问题。”“忽视社会形态的区别,把追求和谐说成是任何社会都可能达到的普世价值,对和谐社会问题采取道德决定论、文化决定论的立场”,这是背离唯物史观立场的(14)。这两种观点基本上是在同一种意义的和谐社会概念(哲学抽象意义上)的基础上谈论社会和谐与社会形态的关系。陈先达教授认为,社会和谐状态不是普世的,社会主义之前的诸种社会形态中不存在社会和谐状态,而黄枬森教授则认为,诸如经济发达、政治民主、文化繁荣、关系和谐、秩序良好、公平正义“这些属性都具有很高程度的抽象性、普遍性,不仅社会主义社会可以具有这些属性,其他社会形态如资本主义社会也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具有这些属性”(15)。那么,究竟这些前社会主义的社会形态确实会存在某种程度的和谐呢?还是说社会主义制度之前,即使一个社会存在一定时期、范围的协调稳定,这种和谐状态也是虚假的?我们更倾向于前者。  在一定意义上,不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就是逐步走向共产主义的历史过程。人类自产生以来始终与各种苦难为伴,诸如自然灾害、物质匮乏、人际的剥削压迫,于是,对于一个相对理想、美好社会的追求是人类的不懈努力。因此,当我们对“和谐”、“和谐社会”思想进行追本溯源时,会发现人类思想史上关于和谐社会有丰富的思想资源。比如中国古代思想中,典型的如《礼记·礼运》里描述的大同世界;又如近代康有为在《大同书》中提出要建立一个“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而西方文明中从古希腊开始,有柏拉图的“理想国”构想,至近代则有欧洲空想社会主义者对于理想和谐状态社会的设想。这些历史上关于理想社会的思考与构想成为许多学者在思考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问题时所考察与借鉴的思想资源。  当然,也有一些学者质疑,这些思想资源究竟可以在什么意义上有益于现今我们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考?例如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中”、“和”思想实际上是为了维护剥削阶级统治秩序的稳定,柏拉图式的理想国也只是追求奴隶主的民主。这种见解是更为深刻的,但是,他们按照这种观点推论,即使历史上有所谓的“盛世”、“治世”繁荣稳定时期,如中国封建时代的文景之治、开元盛世,又如西方古希腊的雅典城邦式的兴盛,也不能认为是奴隶制或者封建制的和谐社会,包括“当今发达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仍有容纳生产力迅速发展的空间,但不能认为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在20世纪下半叶出现的社会稳定是资本主义的和谐社会”。(16)  对此,我们持有不同观点:在人类历史上,社会主义社会之前的社会形态中出现过的繁荣稳定时期都可以算作是不同程度的社会和谐状态。尤其是20世纪后半叶的西方资本主义已不同于马克思、恩格斯时代的资本主义,其社会阶级结构、社会运行状态都已发生了很大改变。特别是在欧洲的一些高福利资本主义国家中,资料显示,这些国家的基尼系数大多维持在一个较低水准(17),高水准的福利制度、社会地位与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同程度弱化了这些国家的工人阶级的阶级意识、斗争意识,对本国的资本主义制度表示一定程度的认同,从而使得这些国家的社会主义运动缺乏坚强、有力、广泛的阶级基础和社会支持(18)。这是思考和谐社会时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这表明,即使在一个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中,在生产水平、物质财富达到一定高度的基础之上,如果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进行一定的利益让度,就可以暂时获得被统治阶级对于统治秩序、社会制度的心理认同,从而缓解对抗冲突,社会暂时和一定程度上达到一种相对协调有序运行状态,这就可以视为一种局部和暂时的和谐状态。  但这绝不是抹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其他社会形态和谐状态的在质上的区别,恰恰相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深层的历史定位就蕴含于它与上述其他社会形态和谐状态的对比中。关于以往诸种社会形态中出现的社会和谐状态,存在两个最根本的问题。  其一,这种和谐状态所根植的社会形态的基本矛盾性质问题。对于如何构建和谐社会,一个基本的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最基本的条件是什么?除了生产力发展水平因素之外,最重要的就是一个社会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公平正义,这几乎是人类历史上所有思考理想社会问题的伟大思想家与政治家的一个共识。而公平正义问题最核心的就是利益分配、利益关系的平衡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等人类以往诸种社会形态的考察,认为人类历史是一部剥削压迫所引发的阶级斗争的历史,而阶级剥削压迫、公正缺失的根源则在于生产资料私有制,引发剥削压迫的私有制是人类有史以来所遭受社会苦难的“原罪”。所以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所有制问题是社会运动的“基本问题”,“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19)生产资料私有制决定了以往诸种社会形态的社会基本矛盾是对抗性质的,也就是说,在这种社会形态中,其阶级之间的利益是根本冲突的,是无法调和的,于是阶级剥削压迫无法避免,社会公正无法真正实现。在此前提下,这些社会形态所可能出现的和谐状态只能寄托于个别统治者的开明和清醒,或者统治阶级迫于阶级斗争压力所做出的一定程度的利益妥协。因此,以往诸种社会形态中的和谐状态是建立于一个非常不稳固的、偶然性的基础之上,所以它是偶然的,也是短暂的。人类历史已证明,剥削阶级社会中的所谓“盛世”、“治世”大多昙花一现,而阶级的剥削压迫、社会动荡则是历史的常态。  其二,以往诸种社会形态中的和谐状态同时也建立在一种个体发展受到严重压抑和扭曲的异化状态之下,而不是建立在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基础之上。在阶级社会中,也只有异化状态下的民众才能够接受剥削阶级一定程度的利益妥协,以表示对社会制度一定程度的心理认同,即使这个社会制度本质上是不公正的。比如,我国历史上某些封建社会的繁荣稳定时期,即使这个社会存在一定程度的腐败、剥削压迫,只要大部分民众能够保障衣食,生活基本平稳,那么大部分社会成员还是可能会对当时社会状态表示一种基本认同。此时,这个社会系统的矛盾总体上呈现同一性主导状态,这确实是一种总体和谐的状态。但是,这种社会和谐,由于是建立在人的严重压抑和扭曲的异化状态之下,只能是一种低级而狭隘的和谐状态。所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思考人类历史发展问题时,除了认为人类社会是一个社会形态从低级到高级的演化进程之外,还特别指出,人类的发展还应该是,个体从人的依赖性,到物的依赖性,最后达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阶段的过程。因为以往建立在人的依赖性或者物的依赖性基础之上的和谐社会只能是一种低级而狭隘的和谐状态。只有建立在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基础之上的社会和谐状态才是高级而全面的和谐。  合而言之,以往诸种社会形态中,基于个别统治者的开明和清醒与阶级社会中个体发展处于严重压抑和扭曲的异化状态一拍即合,而产生了人类历史上的某种和谐状态。而这种社会和谐状态虽是真实存在的,符合哲学抽象意义上的和谐概念的,但却是偶然的、短暂的、局部的,低级的、狭隘的。偶然性、短暂性是源于社会基本矛盾的对抗性,低级性、狭隘性则是源于个体发展的严重压抑和扭曲的异化状态。这就是对于以往诸种社会形态所可能出现的和谐状态的本质的理解。  在此基础上,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诸种社会形态所可能出现的和谐状态相比较,就可以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更为深入地理解我们党所着力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与历史必然性。社会主义社会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本特征的社会形态,更是追求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社会形态。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使得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成员有了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就相应的建立起一种新型的互助合作关系,而非剥削、压迫的阶级对立关系,从而社会基本矛盾的性质变为非对抗性,这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条件。同时,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改变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脱离的状况,生产资料不再被少数剥削者垄断,劳动人民具有实现人身自由、人格独立的物质基础,也就是具有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根本条件。因此,追求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于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与对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追求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所追求的和谐社会必定是一种具有必然性的、持久的、全面的、高级的和谐状态。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使得社会和谐状态的实现建立在一个稳固的、必然的社会历史基础之上,而不是寄于个别领导者的主观意志。而对于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追求决定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种对于剥削压迫、权力腐败等以往人类社会出现的种种罪恶绝对零容忍的和谐状态。  这就是我们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在与以往诸种社会形态的和谐状态相比较的过程中,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的理解。这种从人类社会基本发展规律高度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解,意味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非如同人们直观中理解的,仅仅是用于解决我国当下具体物质利益或者思想观念具体矛盾的一时偶然产物,它具有一种历史必然性,这种必然性就蕴含在人类社会基本矛盾运动中,也蕴含在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当中。  四、结语  当然,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类历史上一种高级的必然的社会和谐状态,仍然是相对于以往诸种阶级社会形态中的低级社会和谐状态而言的。从唯物史观所展现的整个人类历史进程看,相比于共产主义社会,现在我国所着力构建的和谐社会仍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和谐社会,它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20),仍是具有相对性(如和谐状态的程度以及建构范围)的一种社会主义社会状态。而一个绝对意义上的真正和谐社会状态的出现,是属于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通往共产主义理想社会的一个特定阶段。这一点同样是从社会历史发展高度来把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时所必须注意的一个基本特征。  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从人类社会发展基本规律角度来明确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必然性,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当前确有一些学者只是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仅仅看做是解决当下社会矛盾的一个即时策略,而没有从社会历史发展基本规律方面,来考察其历史必然性,进而忽视了和谐社会的形上价值与普世意义,甚至对此讳莫如深,认为所谓和谐的普世价值最多是一种浪漫幻想,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理念不具有切实的联系。而这恰好是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价值理念的一种不自信。如果我们承认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由社会基本矛盾推动的从低级到高级的自然历史过程”的思想是真理,那么就应该承认,既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基本规律运动的必然结果,具有确定无疑的历史必然性,那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表达的价值理念是代表了人类历史的发展方向的,是具有普世性的。凡是符合普遍客观规律的价值理念,毫无疑问具有普世性。  总之,确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必然结果的观点,是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高的历史定位与更深刻的理解,这也是对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对于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凝聚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精神意志,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努力奋斗具有重大意义。

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和任何社会的和谐一样,都应该是历史的必然,因为制造不和谐的“必然被历史所淘汰”。这是科学的社会发展之必然;只是在某些阶段、被某些人所控制的利益走向上“失去了和谐”,也是历史的必然,虽然是非科学的必然。

这个应该是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啦,你说呢。

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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