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9-12 14:19:15
第一份判决书:法院判离婚,判前夫付给我20万元医药费。我申请执行,法院不执行。两年后第二份判决书判决分割财产,房子归我,我付给前夫118万元。我没收到执行通知书或裁定书。法院对我强制执行,说要拍卖我的唯一住房,在我家门上贴公告叫腾房子,现在又断电,我还成为失信人员。前夫不是失信人员。法院的理由是两个执行案件合并执行。请教两份不同判决书,被执行人不同的执行案件,可以合并执行吗?请告知法律依据?谢谢!
您好:
第二个执行有程序上的瑕疵。
合并执行,须有当事人的(申请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