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9-07 05:01:30
我因为老家有点事,必须要赶回去处理一段时间,我只能向领导提出离职,我也去网上查过了,只要按照劳动法规定提前30天将《辞职信》递交了上去,就可以离职。可是现在碰到的问题是,表示如果我要辞职不到30天的话,按照公司规定,离职当月的工资还要扣除百分之四十,请问公司这种做法合法吗?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规定你想辞职应该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不按规定辞职,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对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你不到30天自动辞职按照公司规定,离职当月的工资要扣除百分之四十,公司这种做法是合法的,因为你通知不到30日走了,公司招聘人员是需要一定时间的,在此期间招不人员要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的,由此带来的损失应该由你赔偿。
合法,公司订立的合同都是经过法务严格制订的,不会有太大疏漏,所以你既然跟他签订了合同就表示你认可合同条款,他方要做出处罚性质的话,你方应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