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化

河北唐山丰润

更新时间2019-09-04 09:07:56

有谁知道关于唐山丰润姚博的事

姚博与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281执899号

申请执行人:姚博,女,汉族,46岁。

被执行人: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姚博与被执行人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的(2018)吉0281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姚博欠款1107855.4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107855.40元为本金,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全部给付本金时止)。案件受理费7385.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2385.00元,由被告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姚博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3602.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姚博等9名被执行人诉前保全了被执行人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进出口银行湖北省分行2130000100000064587账户存款13030000.00元,本院已于2018年5月25日将此账户予以冻结,并于同年7月19日将此笔案款扣划至本院;本案专用账户于2018年7月25日收到来自(2018)吉0281执896号案件分配的案款1145105.40元,扣除执行费13602.00元,剩余1134503.40元(包括欠款1107855.40元,逾期利息11263.00元,诉讼期间费用12385.00元)于2018年7月26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姚博。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符合法定结案条件,应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蛟河市人民法院(2018)吉0281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执行费13602.00元由被执行人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已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初艳忠

审判员  李 猛

审判员  郑佳君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鲍 晶


有关于唐山丰润姚博的事怎么滴了

属于个人隐私的问题,外人无法回答。

上一篇:怎么下载趣步

下一篇:柳林扒梁是什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