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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参加工作,2000年因超生开除工作,原单位未为我交养老保险,档案丢失。工龄无法认定。

更新时间2019-09-01 21:19:39

2006年到另一单位工作缴纳养老保险金13年,请问原单位对我退休有哪些影响?

根据(劳办发[1995]104号)和《四川省劳动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通知》(川劳险[1995]38号)规定:“应以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将两个文件结合起来执行,即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为当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被除名职工在此期间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应当计算为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被除名职工在当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的连续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按照文件规定,你在2000年因超生开除工作,在国家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后原单位没有缴纳养老保险,原单位的工龄不能计算。你的工龄只能从2006年到另一家单位工作缴纳养老保险开始计算,到现在为止缴费年限是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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