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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时,为什么要与债权权协商一致?

更新时间2019-09-01 18:23:43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38条的内容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是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第三十八条:

特许经营期限内,因特许经营协议一方严重违约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特许经营者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出现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协议形的,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提前终止协议。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政府应当收回特许经营项目,并根据实际况和协议约定给予原特许经营者相应补偿。

相当于提前终止合同,应通过协商。

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

这是为了保证各方的利益

特修经营权1为债权所有,所以要与债权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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