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8-29 07:30:49
广东省地名命名应当符合《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要求。
《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内各类地名的命名、更名和使用,公开版地图上地名的审查,地名书籍的编辑出版,地名档案管理,以及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第六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全省范围内的县以上名称,省内的重要城镇名称和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一个县内的乡、镇名称,一个乡、镇内的村庄名称,一人城镇内的街道名称和区片名称,隶属关系相同的台、站、港、场、水库、矿山、大中型工厂等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乡、镇名称一般应与其政府驻地名称统一。
(五)凡以地名命名的台、站、港、场、水库、矿山、大中型工厂等名称,应与当地的地名统一。
(六)凡有必要命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应及时命名。
(七)新建的居民地、城镇街道,必须在施工前确定名称。
(八)地名避免使用生僻的或易产生歧义的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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