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8-26 01:34:58
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能或不能?
这个不需要律师透露、更无须明文规定,双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本来就属于诉状必须载明的基本内容之一。
透露公开的信息是可以的。。
我觉得问题不大啊
个人隐私未经当事人允许不允许透露,否则侵犯对方营隐私权
如果不经过本人允许,他人私自把本人手机号码公布是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侵犯隐私的行为向法院起诉要求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或要求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2017]第76号)第三十八条【律师保守执业秘密】第一款规定:“律师应当不是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不过,既然是你方委托的律师,就是帮助委托人解决无力解决的问题,并且,对方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地址等信息,都是你方依法必须知道的信息;律师依法执业、调查取证,获取对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委托人,不属于“泄露当事人隐私”。
因此,本方律师,可以向委托人提供对方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地址。
这些基本信息应该是可以的。。。。。。。
不适宜,但如果确实履行律师职能需要,可以主张例外
完全合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