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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杨浦区上班,在公司做了三个多月,老板不给交社保,也不签合同,我应该怎么找公司呢?

更新时间2019-08-07 00:22:01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你在公司已工作了三个多月,可以找老板给你补缴社保,签订劳动合同。老板没有给你缴纳社保和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如果你向他要求了,他还是不办理,你可以向杨浦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杨浦区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并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可以向劳动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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