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8-02 04:25: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请问这里所说的其他危险作业有哪些?
易燃易爆部位 存在爆炸危险 起吊重型机械设备 高空(2米以上 且有坠落危险) 密闭空间 带电 用火 急性中毒或窒息 处理化学毒品/易燃易爆 放射性物品 在轻质屋面(石棉瓦 玻璃瓦 木屑板)作业都属于危险作业
比如说蜘蛛人类别的高空作业,也是属于危险作业!
这个 还真的不知道,请度娘一下
其它危险作业是指没说到的有危险的作业。
基本就是一些大型机器作业 如加工钢铁 或者大型冲压设备
这个范围很广,可以理解为有潜在危险都是其他危险作业
高空作业(2米以上,且有坠落危险)、密闭空间、带电、用火、急性中毒或窒息、处理化学毒品/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在轻质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作业都属于危险作业。
就是对人的安全有危险的工作,危化品生产,运输,装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