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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问题

更新时间2019-08-02 00:59:06

如果法院对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多年所犯10起案件中的某一起罪行不予认定,而只认定其中九起而结案的话公安机关是否需要对法院不予认定的这起案件重新侦查以确定其他犯罪嫌疑人?举个例子,曾经引发全国关注的呼格吉勒图死刑冤案中真正的凶手赵志红今天被执行死刑。但是我想知道检察院指控赵志红从1996年至2005年被抓的九年间犯抢劫,强奸,杀人,盗窃一共21起,其中包括导致呼格吉勒图被冤杀的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纺织厂厕所女工被害的4.09案。虽然呼格吉勒图被平反了,但是直到赵志红被枪毙时法院只认定赵志红21起案件的17起是赵志红做的。对包括4.09案在内的四起案件因为证据不足不予认定。那么我想知道对法院不予认定的这四起案件公安局需要重新侦查以确定是否有其他凶手?还是以赵志红被枪毙就此结案?

一般案件从侦查到审判,历经公安、检察院、法院三个阶段,对侦查机关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疑点的,检察院法院都会要求退回补充侦查,经两次补侦仍无法认定的,法院就会不予认定,也就不存在重新侦查。但若此后有新的证据出现,可以另行立案侦查

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的,负责任的检察机关要重新收集证据来证明案件是何人所为。检察机关要退回案卷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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