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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释放黄之锋是一个危险的征兆为今后留下祸根。改组香港法院已经刻不容缓?以上看法是否正确?

更新时间2018-03-11 19:32:14

不能因释放***就改组香港法院。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各项制度的设立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法律依据,其司法制度也不例外。 根据基本法和香港有关法律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主要由行使审判职能的各级法院和行使检控职能的以律政司为代表的其他机关构成。1、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组织体系(1) 基层法院组织,由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组成。(2) 高等法院。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诉法庭。(3) 终审法院。区域法院原称地方法院,全港按地区设4所,管辖一定范围的民、刑案件。裁判署法庭原称裁判司署,全港设9所,是初级刑事法院,一切刑事案件都必须先经此法庭受理,作初级审讯。高级法院原称"最高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诉法庭,对民事、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终审法院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是特别行政区最高审级,即香港的诉讼案件以终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为最终的判决和裁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可见,律政司是香港的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律政司原称律政司或律政署,是香港最大的法律机构,是一个地位特殊,角色复杂而多样化的法律部门。其职权涉及到立法、司法行政、检控、民事代理、法律政策制定与改革以及律师等多项职能。

律政司作为检察机关,除了要全权负责香港刑事案件的检控之外,在所有起诉政府的民事诉讼(含行政诉讼)中均以被告身份参与诉讼,在法庭上代表政府。作为公众利益的维护者,它可以申请司法审查,以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它还可代表公众利益出庭参与审理涉及重大公益的案件。它还将涉嫌藐视法庭的况告知法庭,协助法庭工作。律政司长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行政长官的法律顾问。总之,律政司除无审判权之外,几乎肩负所有重要的法律事宜。

不急不急,也就不到30年

真真假假,虚虚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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