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7-26 15:11:08
原告无过错,被告将房屋卖给第三者,不能签订购房合同,只有申请法院解除合同,承担违约金。但起诉状中只申请判违约金金额5元太低,开庭中,提出要求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确认: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根据“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判被告承担违约金50万元。法院会支持吗
有合同的按照合同起诉。。
你好,根据你的事情简述,你可以主张被告承担违约金50万,这是你的诉讼请求,至于具体判决多少,是经过法院审判以后才知道的事情,主张的越多,对应的诉讼费用也会越多。法院作出判决不是当事人左右的,而是根据事实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