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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岩农村有个一宅基地,有房产证,面积有200平方米,需要重新建房,到土地局可以批得下来吗

更新时间2018-03-11 19:18:23

是可以重新建200平方米左右吗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移民宅基地标准按区的有关文件执行。具体每个省份的标准有所差别,如: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河北( 农用地、 商住地、 工业地)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占用农用地每处不超过200平方米(0.30亩),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0.35亩)。根据《广东( 农用地、 商住地、 工业地)省土地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广东宅基地面积标准在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福建( 农用地、 商住地、 工业地)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对宅基地面积做了详细的规定,层数一般不得超过三层,每户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建设多层单元式住房的,每户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层高控制应符合当地的实际况,一般3米左右。新建住房必须符合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板、梁、柱不得采用石结构。农村村民有如下形之一的,不得翻建、扩建原旧住宅。(一)已取得新的住宅建设用地的(二)原旧住宅不符合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相 关退缩规定的(三)原旧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 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风貌建筑的(四)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内的。

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住房需要审批。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取得许可后方可按具体要求实施原有宅基地的翻建行为。翻建不得超出合法拥用使用权的范围。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规定,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确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本条前款规定的用地标准的,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房屋改建由规划建设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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