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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纪检监察投诉某部门,但最终由被投诉部门作出不受理告知,不符合规定吗?

更新时间2018-03-11 19:15:05

根据《纪检监察室工作职责》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并将投诉的处理结果反馈给信访人。

因此最终由被投诉部门作出不受理告知,是否不符合规定?

第九条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对实名举报人的姓名、电话、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况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切实保障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一)严禁将举报材料及有关况泄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及其他与案件检查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反映情况轻微的一般问题,需要责成被举报的单位、个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情况的,只转反映具体问题的摘抄件,不得将原信(或复印件)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三)与实名举报人联系要采取恰当的方式,了解核实案件线索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需要邮寄受理告知书或反馈处理结果的,应寄挂号信。寄信地址署负责告知机关的门牌号,不得标注机关名称和使用带有纪检监察机关字样的信封。

(五)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这种情况符合规定的。

符合规定的。

应当算合规。

这要看你的投诉符合规定吗

这是极不合理的

证据确凿到上级纪检部门举报有专门工作人员给与回复

掌握证据投诉应该可以

掌握确实证据,到其上一级单位投诉,应该有回馈给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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