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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西安高陵区的农民在没有经过我同意的情况下在我地里修路我该怎么维权

更新时间2018-03-11 19:13:03

不是国家修路而是土地流转方做的

您可以向国土局反应,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要求对方将土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63条规定:“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这里有两个新概念:一是用益物权,二是地役权。所谓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典型的用益物权。地役权,则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用益物权一旦设立,用益物权人便独立地对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人不仅对所用益的标的物享有支配的权利,而且可以排除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在内的一切人的干涉,这是用益物权的本质特征之一。从您提问反映的况看,你与土地流转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你有权按合同的约定取得对承包地的用益物权,任何人不得干涉,土地流转方未经你同意,即在承包地设立地役权——修路,这显然侵害了你的用益物权,是违法的。


去国土局投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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