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3-11 19:10:42
我国《消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商品存在缺陷的;
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如果经营者没有过错可以向生产者追偿。
2014年3月15日修正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确立了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承担规则。
该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无论是在网络交易中的销售者销售商品,还是服务者提供服务,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的,销售者和服务者都应当自己承担责任。这是本条最为基本的责任规则,也是责任自负规则的体现。第二,在下述两种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则要承担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一是附约定条件,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例如平台提供者事先承诺先行赔付,消费者向其提出索赔请求的,平台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是附法定条件,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损害发生后,不能提供销售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提出请求的,平台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上述不真正连带赔偿责任之后,其有权向销售者、服务者进行追偿,销售者、服务者应当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当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销售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就销售者、服务者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享有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