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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自身的职责监管力度不严,该由什么机关来行使监管权?

更新时间2018-03-11 19:10:39

公安机关内部有自己的监督部门,上级公安部门也可以对本级公安监督,检察院可进行事中监督。

检察院可以事中监督的。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在监狱、看守所,检察院有专门的监所检察科室设立的。对其活动是否合法,实行事中监督。下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院可以事中监督的部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第一百三十一条勘验、检查的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公安机关有自己的纪委、监察室。或者找上级公安机关的相应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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