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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应遵循哪些原则?

更新时间2019-07-03 06:27:58

 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TRIPs协议为主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确立了下述原则,要求各个公约国必须遵守:

  一、国民待遇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各成员国法律必须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以与本国或地区国民同样的待遇。如果是非成员的国民,在符合一定条件后也可享受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是由《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首先提出的,TRIPs协议予以了肯定。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缔约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予某缔约方或非缔约方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缔约方。该原则是由TRIPs协议将其引进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与国民待遇原则不同,国民待遇原则所解决的问题是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平等对待本国国民和成员国国民。而最惠国待遇所要解决的问题则是平等对待各成员国国民,不得使一个成员国国民或者非成员国国民在其本国享有的待遇优于其他成员国国民。  

三、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  

其也是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为各成员方在对外贸易管理方面要增强透明度,要公布有普遍适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贸易协定、司法裁判及行政决定,除非有关信息和资料的披露有损于法律的实施、公共利益或当事人正当的商业利益。  

四、独立保护原则。  

所谓独立保护原则是指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各个成员国之间互不影响,一国对某项智力成果是否给予保护不取决于其他成员国是否保护,也不以其他成员国是否给予保护为前提,只要符合其本国法的条件就应当给予保护,或者拒绝给予保护。独立保护原则意味着:知识产权在某成员国产生、被宣告无效或终止,并不必然导致该知识产权在其他成员国也产生、被宣告无效或终止。五、自动保护原则(是在伯尔尼公约之中提出来)  自动保护原则仅适用于著作权的保护。所谓自动保护原则是指:作者在享有及行使该成员国国民所享有的著作权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只要完成作品的创造即取得著作权。  

六、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是指,在一个缔约成员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又在规定期限内就同样的注册申请再向其他成员提出同样内容的申请的,可以享有申请日期优先的权利。即可以把向某成员第一次申请的日期,视为向其他成员实际申请的日期。享有优先权的期限限制视不同的工业产权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为向某成员第一次申请之日起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优先权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授予缔约国国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TRIPs协定予以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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