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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期间保险扣除问题

更新时间2019-06-23 04:32:04

在合同期内,员工请假经单位同意的,员工只需要支付保险的个人部分,不需要承担单位应承担部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者每月缴存的社保费用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用人单位缴纳的,二是劳动者承担的。劳动者承担的部分由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保费用,规定事假期间由劳动者个人承担存在法律风险。原因为:  1、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不能以约定形式减免用人单位的这一法定义务。  2、劳动者请事假是得到用人单位同意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批准员工的事假,也可以规定事假期间不支付工资报酬,但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提供劳动而不为其缴纳社保的理由不充分,没有法律依据。  3、劳动合同因法定和约定形中止的,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除此之外,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其他关于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显然,员工请事假与劳动合同因故中止不可同日而语。就此而言,单位要求员工承担事假期间的社保费用,也欠缺合理性。  至于应由员工本人承担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在工资中扣除不违反法律规定。这部分费用本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由于劳动者未提供劳动没有劳动报酬,实际上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垫付了这部分的社保费用,用人单位有权在劳动者以后的工资报酬中进行扣减。但需要注意的是,每月扣减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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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问题可以在《劳动法》、《劳动法实施细则》、《社会养老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查到具体规定。网上搜索很容易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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