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6-20 08:14:23
(一)船舶代理(或船舶公司)与商务部门签订长期或单航次《船舶港口使费结算协议》。(二)船舶代理(或船舶公司)提交《船舶进出港申请表》,同时根据签订的《船舶港口使费结算协议》中条款所定的费率标准和结算办法,如需要交纳抵押金,还应向船舶公司或船舶代理出具《资金往来专用收据》(公司财务人员开具)。(三)船舶代理(或船舶公司)及时向商务部提供船舶预报、确报。船舶代理(或船舶公司)待船舶离港后,根据《船舶港口使费结算协议》中结算时间及结算方式的条款规定,凭稽核人员开具的费收票据,拖轮单、加水单结算停泊费、系解缆费、拖轮费、淡水费(手续费)等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