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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家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B企业经营出租设备一台,租赁日期从2019年6月1日起,

更新时间2019-06-18 06:17:33

大成家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B企业经营出租设备一台,租赁日期从2019年6月1日起,含税租赁价款总额为135.6万元, 租期四个月,双方约定租赁费分四次于月底前10天内向大成家具厂定期预付。2019年5月20日,B企业向大成家具厂支付了第一次租赁费用33.9万元。

要求:作出大成家具厂5月20日收到租赁费及6月末确认租金收入的会计分录。


5.20业务并没实现,只是预收款项,我认为收入应该在业务完成后才能确认。我认为应该这样:

5.20(预收6月租金)

借:银行存款33.9

贷:预收账款33.9

6.20(预收7月租金)

借:银行存款33.9

贷:预收账款33.9

6.30(确认6月租金收入)

借;预收账款33.9

贷:其他业务收入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9

7.20(预收8月租金)

借:银行存款33.9

贷:预收账款33.9

7.31(确认7月租金收入)

借;预收账款33.9

贷:其他业务收入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9

8.20(预收9月租金)

借:银行存款33.9

贷:预收账款33.9

8.31(确认8月租金收入)

借;预收账款33.9

贷:其他业务收入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9

9.30(确认9月租金收入)

借;预收账款33.9

贷:其他业务收入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9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不对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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