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6-17 11:21:35
2017年起,具有广州市初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的非本市户籍的应届毕业生,其父亲或母亲(含合法监护人,下同)在广州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3年以上(含3年,下同)并持有《广东省居住证》,按国家规定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累计3年以上的,可报考省、市属公办普通高中和毕业学校所在区属公办普通高中。往届随迁子女只可报考在广州市招生的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不符合报考公办普通高中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以在广州市继续升学,可报考在市招生的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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