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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谁承担责任?

更新时间2019-06-14 07:04:22

本人89年参加工作集体所有制工人,95年12月30日和单位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1996年至2000年止)合同期满后单位未续签也未下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者又继续工作两年后,被单位通知回家待岗,期间本人曾多次要求安排上岗,均被拒绝,2019年5月才发现个人档案里有一份2002年5月25日单位下发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个人社保单位只给交到1999年12月,根据有关法律我能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吗?能不能要求单位把本人社保补缴到2019年?谢谢

如果况属实,责任无疑在单位。95年起签订五年合同,期满后单位未续签也未下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者又继续工作两年,这就构成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职工,单位单方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经济赔偿的做法显属违法,建议向单位所在地劳务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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