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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受伤劳累生病,多次请假单位不允许,应该得到什么样的补偿?

更新时间2019-06-10 10:14:24

为了更好的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实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当中就劳动者是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护的,其中给予了劳动者一些假期,就包括婚假、产假、病假等等。针对不同的假期,虽然法律方面都要求单位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此时对应的福利待遇却是不太一样的。就病假而言,此时规定的最长医疗期为24个月,而实际的病假天数则还要结合职工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来确定。而在病假工资上面,单位也是要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来确定的,但法律在这方面有最低病假工资的限制。

劳动法》 第3条规定: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休息休假的权利、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根据上述规定, 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在具备休息休假的法定事由后,劳动者有权休息。
健康权也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当劳动者患病或受伤时, 基于健康权的保障, 劳动者有权休息。 因此, 员工请病假的问题, 显然不属于单位审批的范畴, 在医院已经出具诊断证明建议休息的况下, 用人单位只有审核权。 也就是说, 对员工的病假申请, 用人单位只有形式上的审查权, 而没有审批与否的决定权。
很多用人单位虽然通过规章制度的方式要求劳动者请病假 “必须经过领导审批”, 但是该制度由于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权, 显然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01〕 14号) 第19条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 《劳动法》 第四条之规定, 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 不违反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 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 有效的规章制度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制定程序合法;
内容合法;
要向劳动者进行公示或告知
用人单位规定请病假必须要经过审批程序, 这一规定因侵犯了劳动者的健康权与休息权,违反了法律,应归于无效。
当然, 用人单位对于员工请病假的手续可以作出规范。 比如:
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到医保定点医院就诊, 特殊况未到医保定点医院就诊的, 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证明或作出说明;
在请病假的材料上, 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的病历本、 诊断证明、 药费单据“三统一”。
另外
虽然法律没有赋予用人单位劳动者病假的审批否决权, 但细化病假管理流程, 建立严格的请假审核程序, 却属于用人单位正常的用工管理权限。
疾病一般分为慢性病和急症, 用人单位可以设定不同的请假程序。
对慢性病
可以实行事先请假制, 规定劳动者事先递交书面病假申请, 同时提供病历、医生建议休假单等证明材料;
对于急症
可以规定劳动者先行就诊并同时口头通知单位, 实行事后补办请假制度, 要求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补交书面病假申请, 并提供急诊挂号收据、 医生建议休假单等证明材料。
注意!
如果劳动者医疗期满后, 继续提供诊断证明要求休息的, 用人单位可以不再准假。
《劳动合同法》 第40条第1款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据此, 当劳动者医疗期满后, 如果其仍需治疗休息,即可认定其 “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有足够的证据确定是在单位受伤劳累生病,且多次请假单位都不允许,那么你可以到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获得相应补偿。

单位不允许请假,除非能证明伤害,譬如医院的病假条之类。

如果能认定工伤,可享受工伤待遇。

要进行职业鉴定。

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看看能否申请工伤认定,或者职业病鉴定。如果能够鉴定起就最好。

可以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

首先要证明是在工作中受的伤,其次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假条。然后休假,如果有问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需要搜集证据,例如劳动合同和同事证人证言以及考勤记录。直接向劳动监察大队申请工伤,或者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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