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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后保险转移到新用人单位,单位无法再次缴纳12月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社保该不该支付待遇

更新时间2019-06-06 13:50:32

职工11月底辞职保险在原用人单位正常参保,原单位11月底提前缴纳了12月工伤保险,职工11月底辞职后保险转移到新用人单位,致使新用人单位无法再次缴纳12月工伤保险,12月初发生工伤后,新用人单位一直缴纳工伤保险社保该不该支付待遇

您11月底办理了离职手续,已经在原单位预缴纳了12月的工伤保险,然后在新单位连续缴纳了保险,如果是在转移劳动关系后发生工伤事故,就应当由工伤保险赔偿,其他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由新的用工主体承担,和原单位无关。

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用人单位应承担三项费用:

 

一是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二是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应与其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对工伤认定结果或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不服的,有哪些申诉渠道?

依据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只要连续缴纳了工伤保险,工伤发生的费用当然会由社保支付

这种况属于正常劳动关系转移接续期发生的工伤,被保险人的工伤保险只要是连续缴纳,其劳动关系接续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不存在理赔障碍,办理理赔手续应当由被保险人劳动关系交接双方单位协商办理。

既然社保是连续缴纳的,出了工伤当然可以享受合理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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