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6-03 06:40:27
收养人必须具备四个基本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妻双方均年满三十岁。
如果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福利院抚养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夫妻双方无子女的限制。
此外,收养的孩子必须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被收养的孩子为收养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年龄限制。同时,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满足上述条件后,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还需要提交一些证件及证明材料。
首先,收养人要提交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有配偶的要提供结婚证。
其次是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然后是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最后是收养人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或者不孕症、不宜生育症夫妇抱养孩子申请审批表。
办理收养手续在被收养人亲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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