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3-11 17:25:16
大四实习,刚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一份就业协议书(两方),现在想辞职考研,与部门领导协商同意,人力要求支付违约金,理由“不论什么理由,凡毕业后不来公司报到,即视为违约”,我不太懂这方面,如果确实该支付,那我也会履行协议的。
按照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政策,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就业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如实向乙方介绍自己情况,通过对乙方了解愿意到乙方就业,服从乙方安排。
2.乙方已如实向甲方介绍本单位情况以及工作岗位和待遇。通过对甲方了解、考核,意接收甲方。并负责按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落户等接收手续。
3.甲方在毕业前由学校负责安排体检。不合格者不报道。若乙方对甲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应在签订本协议前对甲方进行单独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
4.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一方提出变更或终止协议,须征得另一方和学校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履行解约手续。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未经协商。单方面不得变更或终止协议。
5.甲方因国家有特殊需要抽调。经与乙方协商。由学校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本协议自动终止。
本协设书一式四份,签字、盖章后由毕业生或用人单位持签训好的协议书到签证机关签证,甲、乙双方需各执一份,鉴证机关和学校各存一份备案。
补充条款:双方协商约定,若单方至解除此协议。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00 元。
你提供的这份《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当中,也没有“无论什么理由,凡毕业后不来公司报道,即视为违约”这一条呀!这是谁规定的?
甲、乙双方是按照《协议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的,既然在《协议书》当中没有这条规定,该家公司的要求,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即使甲方支付违约金,也不是因为“凡毕业后不来公司报到”,你已经到该公司就职了,岂有没有报到就就职的道理呀?公司人力部门的说法不成立!
甲方需要支付违约金的原因,是因为“补充条款”当中规定的“(甲方)单方面解除此协议”。
建议你去咨询一下律师,他们有的是霸王条款,国家不承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