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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西安利之星事件政府部门是怎么处理的

更新时间2019-06-01 01:34:56

66万新买的奔驰车还没开出4S店大门就发动机漏油,与店家交涉15天后换来的却是替换发动机,一辆连店门都没开出的全新奔驰车就这样成了没人要残次品。为维护自身权益,研究生学历的女车主不得不像一个“泼妇”一样坐在奔驰车上哭诉维权 。

女车主要求退款或换车,是否有法律依据?

商家的依据是根据国家三包法而给女车主免费更换发动机,但三包法之上还有合同法。女车主可依据合同法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主张重新履约即换车。如果商家不同意,可依据合同法94条,主张解除合同即退车退款。

“在奔驰车上哭”很快引起网络热议,网民纷纷指责西安利之星店大欺客。汹涌的舆很快引起主流媒体注意,人民日报、央视新闻以及共青团等多家主流媒体均对此事作出报道。在此期间,女车主向陕西省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上级部门敦促利之星依法妥善解决消费者投诉后,女车主又到利之星继续协商要求退车退款。西安利之星态度傲慢。这或与它背景深厚有关,据了解,利之星的背后是利星行,利星行是奔驰在中国最大的经销商集团。并持有奔驰中国49%股份,是奔驰中国最大的股东。利星行的背后则是南洋十大富豪之一的家族。

女车主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后,若市场监管部门置之不理,女车主是否能提起行政诉讼?若市场监管部门对本案当事人进行调解, 女车主对监管部门调解行为不满意,能否以市场监管部门提起行政诉讼?

首先,市场监管部门不作为对投诉置之不理,女车主可以市场监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诉讼,但女车主应在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投诉之日起两个月满后的6个月内的起诉期限内提起。

其次,我国《行政法》的司法解释规定“调解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所以若女车主对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调解行为不满意,不能以市场监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只能以利之星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4月11、12日,西安高新区监管部门对协商事宜进行了核实、对利之星经营况进行了检查,对利之星涉嫌质量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对涉事车辆依法封存,并委托法定检测机构技术检测。4月13日,市场监管部门再次责成利之星落实推车退款事宜,听取女车主新提出八项诉求,就问题的解决促成双方达成一致。

市场监管部门对涉事车辆进行封存并委托法定机构检测属于什么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是否能向双方当事人收取相关检测费用?

首先,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市场监管部门对涉事奔驰车封存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其次,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5条第3款规定,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市场监管部门应承担技术检测费用,而不得向当事双方收取。

利之星与消费者对话中,店方负责人的仍坚持以国家“三包”为原则,表示退款退车只是对于女车主的同情。女车主感谢市场监管部门对消费者的支持,但目前不能接受店方退款,希望能够依法启动对涉事车辆的质检、对利之星收取的所谓的“金融服务费用”的调查。

若利之星事先知道涉事车辆有问题,女车主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利之星事先知道车辆有问题,仍将车辆卖给消费者,符合《消费者保护法》要求的欺诈要件,女车主可以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主张退1赔3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

女车主并不知道自己所交纳的1.5万元的“金融服务费”从何而来,用到何处,就此行为能否认定利之星侵犯了女车主的知情权?

消费者有知悉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对于利之星所提供的金融服务,服务费用的标准,收取形式等是服务的重要信息,利之星应向消费者如实告知。但女车主提出关于1.5万元的服务费利之星从未向其事先说明,手续完成后才提到有这笔费用。如果女车主所说据实,可以认定利之星侵犯了女车主的知情权。

李市长:你好!近期,近期西安利之星奔驰维权事件,已然成为关乎西安形象的全国性舆论事件,针对这个事件,作为西安人我有一些建议,希望对维护西安城市形象,为西安的发展能尽绵薄之力。就目前看这个事件,不仅是对利之星4s店的舆论危机,而且是对我们西安的整体市场环境,城市形象都造成了莫大影响。会给外界造成,“西安这个地方还是落后,闭塞等等负面影响”,这对我们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希望引进人才造成直接恶劣影响。截止目前,我们政府部门虽然已经介入,但似乎舆论依然没有有效引导。因此我建议:1、提高这个事件处理等级,由市政府成立联合调查组。将具体调查处理由分局提升到市局或者更高。因为从目前官方公布的消息,有两个问题:一是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处理不到位。在没有查明问题原因,高新分局贸然要求利之星为车主退款退车,给外界造成政府部门没有依法办事,只是因为形成全国性事件,才应用公权力向企业施压要求特事特办,如果此时持续发酵,不加以引导和正确处理,对西安政府公信力实际是造成负面影响。二是没有将此次事件上升到城市形象的危机公关。个人认为,如果此次事件处理得当,不仅能维护城市形象,还能展现西安政府形象,更能吸引企业、人才在西安安居乐业。2、进一步我们应该通过官媒发声,强调两点:一是西安市委市政府着力提升营商环境,为企业发展提供全国一流条件,企业更应该依法依规经营发展。二是西安市委市政府更加注重消费环境健康发展,更加关注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因为一切好的企业都是最后要满足消费者需求,都是为消费者服务,用我党的话说,就是为人民服务的,个人认为,一切行为背离了这个初衷,都是得不偿失的。3、希望通过此次事件,让公众认为西安是开放、包容的,也是能维护普通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的城市。坚定外来西安的人在这座城市创业安居的信心和决心。同时也希望在李市长的带领下,不断增强西安吸引人才的软实力,通过努力奋斗,实现西安的追赶超越发展。总之,作为一个新西安人,我希望这座城市焕发新的生机,如有冒昧之处,请多多包涵

政府不参与具体的处理,只负责对违规的企业进行处罚,现在是罚款一百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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