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5-30 09:08:22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应税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以下情形之一的非居民个人,应当办理纳税申报: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非居民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1份
2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1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或者个人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1份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1份
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不能转到综合所得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