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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35条第二款

更新时间2018-03-11 17:17:10

帮忙解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35条第二款

 原条例中“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十”的规定,因不符合国家不再重奖放弃再生育家庭的政策导向,修改后的条例将此条修改为“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金的奖励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下一步,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根据国家有关精神,结合广西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能否享受增发退休金的待遇?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04日 11:57:56

发布人: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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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月1日零时前按政策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不再生育子女的,或婚后终身未生育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五;2014年3月1日零时前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当时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不再生育的职工,继续享受原规定待遇,即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十。上述形外的职工,不享受增发退休金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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