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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制定修改宪法知识

更新时间2018-03-11 17:14:01


三大本宪法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基本理论    本章介绍的是宪法的基本理论,在宪法学知识体系中具有基础地位。本章的核心考点主要包括:    1.宪法的分类:英国学者J.蒲莱士提出了两种分类,即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此外,还有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等类型。    2.宪法的历史: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实施的,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进行了修改。    3.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本章的难点是对我国宪法基本原则与中国宪法历史脉络的准确把握,特别是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历次修改的内容,能够结合宪法文本的相关规定分析和评价。 第二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本章主要是对我国国家基本制度中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文化制度和基本社会制度的介绍,需要对各种基本制度的内涵有总体的理解。    在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宪法地位时,需要明确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人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并有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国家对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有所区别。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在限制私人财产权时,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要给予补偿。 第三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本章对国家基本制度介绍内容比较广泛,涉及多项单行法。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也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2.我国的选举制度体现了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平等性原则,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及秘密投票的原则,要认真把握各项具体的选举程序。    3.我国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通过设立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自治权的主要内容)。    5.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及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要掌握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尤其要把握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及司法机关)和法律制度。   6.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包括村委会和居委会,它们不是国家机关。基层政权对其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自治事项。 

 

像這種“知識”應屬於專業性比較強那種吧,要去找相關人士去咨詢、請教才行。也可以買一些相關的學習叢書自學也行的,那也只是了解層面是粗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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