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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部49号令的实施时间

更新时间2018-03-11 16:52:36

财政部49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现在有一个问题:A公司参与***项目政府采购活动,该政府采购于2018年2月16日开标,A公司于18日对该**政府采购项目提出质疑。有关单位应当在2018年3月2日前给予质疑答复。但是,现在有关单位认为该质疑的处理不能适用财政部第49号令,其理由是该政府采购的开标时间在2018年3月1日前。

       请问:1、该49号令的适用时间从何时开始?

             2、在本案中,有关单位应当如何处理该质疑?


       本提问涉及如下有关问题: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49号令)于2017年12月26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同时规定“财政部2004年8月1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同时废止”。

       一、财政部49号令的法律地位。

       依据《立法法》的规定,以财政部第49号令公布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同时,该49号令非是第20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简单修订(从财政部49号的通知可以看出),而是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新的)部门规章。

      二、财政部第49号令的施行时间。

      该部门规章第45条规定了该办法的施行时间,即“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规定“财政部2004年8月1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同时废止”。

       三、财政部第49号令的适用范围。

       该部门规章第2条规定了其适用范围,即“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由此可见,自2018年3月1日起,对涉及政府采购活动提出的“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均适用该规章,而不得再适用财政部第20号令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显而易见,有关单位(行政机关或机构)对尚未处理完毕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应当适用该部门规章的规定;若有关单位(行政机关或机构)对尚未处理完毕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在(继续)处理时以“招标时间”、“投标时间”、“开标时间”在2018年3月1日之前,并以此作出不适用财政部第49号令而适用第20号的作法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四、当事人如何维权。

       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活动中,如果有关单位发生上述“适用法律错误”的形,当事人(提出质疑人)当然可以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有关职能机关提起投诉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因适用法律错误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一并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200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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