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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文物墓葬群能搞建筑吗

更新时间2018-03-11 16:52:27

第三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范围内,排放污水、废气等,危害文物安全,破坏周围环境的,由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文物修缮施工单位未按设计施工方案进行文物修缮,改变文物原状的;   (二)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迁移、拆除文物建筑的;  (三)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进行文物勘探、考古发掘,造成文物损坏的;  (四)在建设工程和其他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继续施工、生产,造成文物破坏的;   ( 五)利用文物拍摄电影、电视或者拓印、复制、拍摄文物,造成损坏的;   (六)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造成文物损坏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不含五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能搞建筑,要土管部门和文物部门联合执法。

一般况是受保护的,沒有县以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是违法行为,应该举报。

必须有县文物局的核准开工文件,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如果有上级部门的批文,那就能搞建筑!不然,开发商强硬开工,就可以打110电话报警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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