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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贯彻落实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对党的领导千部的问责方式包括什么

更新时间2018-03-11 16:47:48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贯彻落实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第15条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附: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贯彻落实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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