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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职权

更新时间2019-05-18 00:29: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我只知道“权力”是被授予的,应该是“明确职权(确权)”,没有听说过“如何区分职权”的,难道是“多头权力”需要有区别?不可能的事

当然是按照宪法规定啦。你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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