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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法律效应吗

更新时间2019-05-14 11:39:40

请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法律效应吗?我在单位工作二十几年,单位以前未交医疗保险,这次办退休时要补充十五年医保,当时自己就补了三万多,单位的部分现在不承任,和单位多次沟通无效,单位只按2011年7月社保立法后给予补偿,这个合法吗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4月,国务院对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不相适应的有关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八条修改为:“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修订后的条例仍然有效,并未废止。

但根据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

所以,您还要看当地是否还有其他相关法规要求。如果没有,您可以据此主张权益。

政府下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具有法律效力,可依据此条例依法维权。

这种况下应该去地方上的人社部门投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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