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

甲乙丙约定各出资10万元成立公司,乙丙以现金出资,甲伪造地契出资。三人约定甲去申请,乙丙并不知情

更新时间2019-05-06 05:29:15

甲乙丙约定各出资10万元成立公司,乙丙以现金出资,甲伪造地契出资。三人约定甲去申请,乙丙并不知  2.三人约定甲去申请,乙不知 丙知情3.三人约定甲去申请,三人均知情 4.三人约定乙申请,乙知情丙不知情 5.三人约定乙申请,乙不知情丙知情。请问以上五种情形,三人的行为如何认定,为什么?

      该提问描述的情况,体现的实质性问题只有两个方面,即:知情或者不知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2018]第15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利用地契这种非货币财产做为出资额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的。即使甲没有“伪造地契”,如果没有进行评估、核查,怎么就可以认定可以作价10万元呢?如果从这一点来判断,该提问,不成立!

      不过,既然提问者有这种“假设”,那么,就按照这种假设的情境来回答:

      1. 乙、丙两方有一方或者两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由造假者和知情者共同承担一切责任;

      2. 甲、乙、丙三方都知情的情况下,共同承担一切责任;

      3. 与由谁申请注册公司无关。

相关标签:

上一篇:个体工商户合作经营,每个人都有股份,法人有控股权,那么法人与其他股东是雇佣关系吗

下一篇:“打开”与“以管理员的身份运行”有什么不同